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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不是“包治百病”的工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新时代农村刑事犯罪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影响”暨“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规制”课题在浙江、福建的调研报告》(下称《调研报告》)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调研内容引发广泛关注。

  《调研报告》显示,浙闽两地农村寻衅滋事案件数量均排在各类罪名的前列,因酒后肇事、赌博引发的犯罪常见多发,因违法上访而被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调研发现,该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容易陷入客观归责;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五是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显然,这些问题除了浙江、福建等地,全国其他省份同样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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