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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保险公司应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9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到,优化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

  《通知》表示,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为0.4。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科技保险认定范围另行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五十五条中关于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调控性特征因子不再适用。

  《通知》还提到,保险公司应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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