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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1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以及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现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优化部分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的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详见附件),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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