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销售是药政管理最严苛的重要环节。医药企业的生机与活力在于它的产品能尽早地占领市场,同时,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是科技创新能力,而新技术应用和新工艺改进更需要在市场需求拉动下花费相当的精力和时间去研究探索并积累经验。
正值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陈保华在医药方面聚焦于新药仿制方面,提出了“关于在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中增设”出口豁免“规定的建议”,为医药行业发展献计献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上述法律规定简称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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