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办发﹝2015﹞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文件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农村的区域结构、集体资产结构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集体土地、资产管理以及收益分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2012年起,我省在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即“三资”)管理的基础上,选择部分乡村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由于缺乏政策文件指导,我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还存在着推进力度不大、实施范围较小、权能管理不太规范等多方面问题,影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权益的维护。2014年12月,农业部、中农办、国家林业局下发了《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农经发〔2014〕13号),要求开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2015年省委1号文件也明确提出,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各市选择3-5个村,围绕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和集体成员身份界定进行探索。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既是贯彻中央三部委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要求,也是适应农村发展形势、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