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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办法》编制的背景和依据为加快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我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特别是直接投资基金的作用,吸引和调动社会资源支持辽宁优势特色的装备制造、冶金、石化、建材、纺织、轻工、医药、电子信息等八大产业的科技创新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办发﹝2015﹞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文件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农村的区域结构、集体资产结构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集体土地、资产管理以及收益分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2012年起,我省在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即“三资”)管理的基础上,选择部分乡村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由于缺乏政策文件指导,我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还存在着推进力度不大、实施范围较小、权能管理不太规范等多方面问题,影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权益的维护。2014年12月,农业部、中农办、国家林业局下发了《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农经发〔2014〕13号),要求开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2015年省委1号文件也明确提出,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各市选择3-5个村,围绕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和集体成员身份界定进行探索。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既是贯彻中央三部委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要求,也是适应农村发展形势、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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