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监流通〔2009〕666号 各相关单位:根据《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521号)精神,现就本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发工作。二、换证范围本市持有《互联网药
沪食药监流通〔2009〕666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521号)精神,现就本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