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要求,由我省省级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联合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通过的我省2012年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
江西省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单
(2012年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