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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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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 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 年12 月31 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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