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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补充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五象新区发展改革局,市直相关单位:

为推动落实《南宁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推动政策高效实施,现将《南宁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补充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南宁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补充细则

2025年7月28日

附件


 南宁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补充细则


一、支持领军企业发展

政策条款:支持现有企业强化主责主业做大做强,2025年认定 10 家左右现代服务业领军企业,对获得认定的领军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50 万元的业务拓展经费支持。

(一)基本条件

1.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同行业内企业营业收入、服务质量、服务创新能力居领先水平;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6大行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全年营业收入(1—11月)排名全市行业前3且连续三年正增长的;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高于A级(含A级)。

2.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

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同行业内企业营业(销售)收入、服务质量、服务创新能力居领先水平。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中全年销售额/营业额排名行业全市前3且连续三年正增长的;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高于A级(含A级)。

优先给予考虑的企业类型:上市企业;评为全国千百户等知名企业称号;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注册地在南宁;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自治区监管部门对行业企业评定信用等级A级以上;荣获自治区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授予荣誉称号、表彰奖励;企业成立以来招引落地南宁的上下游企业大于或等于3家。

(二)名额分配: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6限上商贸业4家(其中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各1家)。

(三)支持标准:一次性不超过 50 万元。

(四)奖励周期:按年度进行奖励。

(五)政策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二、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政策条款:对服务业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给予扶持,达到一定规模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和批发零售、住宿 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销售)额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 10%—60% 及以上的,按档次分别给予 10 —60 万元的奖励。

(一)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基本条件及支持标准

1—5月(上半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及以上,增速10%以上的,按同比增量的0.1%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营业收入5—10亿元,增速15%以上的,按同比增量的0.2%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营业收入1—5亿元,增速20%以上的,按同比增量的0.3%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营业收入0.2—1亿元,增速25%以上的,按同比增量的0.5%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8月(前三季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增速10%以上的,按同比增量的0.05%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营业收入10亿—15亿元,增速15%以上的,按同比增量的0.1%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营业收入5亿—10亿元,增速15%以上的,按同比增量的0.15%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营业收入0.5亿—5亿元,增速25%以上的,按同比增量的0.25%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11月(全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增速10%以上的,按同比增量的0.03%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营业收入15—20亿元,增速15%以上的,按同比增量的0.05%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营业收入10亿—15亿元,增速15%以上的,按同比增量的0.1%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营业收入1亿—10亿元,增速25%以上的,按同比增量的0.15%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基本条件及支持标准

批发业企业:全年销售额达150亿元以上且增速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全年销售额达50亿元以上且增速1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全年销售额达20亿元以上且增速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零售业企业:全年销售额达15亿元以上且增速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全年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且增速1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全年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且增速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住宿业企业:全年营业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全年营业额达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1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全年营业额达1500万元以上且增速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餐饮业企业:全年营业额达1亿元以上且增速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全年营业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15%以上的餐饮业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全年营业额达1500万元以上且增速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奖励周期: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按季度分段奖励,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按年度奖励。

(三)政策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三、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政策条款:对新建总投资 1 亿元以上的冷链物流项目,投入运营满1年,自用比例 50%以上,按设备投资的 1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同时推荐申报自治区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建或扩建快递分拨中心,对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的 1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新引进且一个完整经营年度收入首次超 2亿元的现代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支持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中心乡镇寄递物流中转站、行政村寄递物流服务站的建设运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一)基本条件及支持标准

1.新建总投资 1 亿元以上的投入运营满 1 年,自用比例 50%以上的冷链物流项目支持标准:按设备投资的 1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2.新建或扩建的、投资额超过 2000 万元以上的快递分拨中心支持标准:按设备投资的 1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50万元奖励。

3.新引进且一个完整经营年度收入首次超 2 亿元的现代物流企业支持标准: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符合《广西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标准化建设暂行标准(修订)》标准,且持续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中心乡镇寄递物流中转站、行政村寄递物流服务站支持标准: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中心乡镇寄递物流中转站、行政村寄递物流服务站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

(二)奖励周期:按年度奖励。

(三)政策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支持演唱会经济发展

政策条款:对国内依法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主体在南宁市从事经营性演出活动并在本地进行票务分成的,对单场售票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持有上述规模演唱会、音乐会门票的消费者,在演唱会、音乐会举办前2天至后2天可凭门票享受青秀山、园博园、动物园、大明山等 4 个景区首道门票半价优惠。

(一)基本条件

国内依法设立且在南宁市牵头谋划、组织开展经营性演出活动,并在本地进行票务分成的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二)支持标准

单场售票规模7000()—15000人、售票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本地分成比例在10%—15%(含)的,单场奖补15万元;单场售票规模15000()—30000人、售票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本地分成比例在15%—20%(含)的,单场奖补30万元;单场售票规模30000人以上,售票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且本地分成比例在20%以上的,单场奖补50万元。

(三)奖励周期:按年度奖励。

(四)政策落实单位:市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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