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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困境与农村金融道路的反思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严重滞后,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成为制约农村
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近几年,农村金融的发展日益陷入困境: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
逐步退出了农村市场,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十分有限,邮政储蓄更是只存不贷的“
抽水机”,金融资源从本就供给不足的农村地区大量流出。在农村金融领域仅存的正
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着服务品种落后、经营状况不理想、资产状况严重
恶化等问题,反而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沉重包袱。去年以来,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启动
了公司制的商业化改革,出现了经营业务从农村地区转向城市区域的现象,农村金融
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并没有得到解决。

    农村金融困境:历史的考察

  1.商业银行的“商业性退出”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商业化和股份制改革的进行,国有商业银行逐步对农村网点进
行撤并,从农村和落后地区市场中逐步退出。即使是支农色彩浓厚的农业银行,也大
幅度精简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和人员,基本退出了乡镇以下的农村金融市场。据统计,
到银行商业化基本完成的2002年底,四大国有银行已撤并3万多家网点和分支机
构,保存的部分机构也大都失去了放贷等基本金融服务功能。

  2.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中途夭折”

  上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一种农村
金融合作组织在全国各地纷纷涌现。农村合作基金会最初由农民自发创办,逐步得到
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承认、鼓励和支持,对集中农村资金、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发
挥了积极作用。1996年底,全国曾共有2.1万个乡级和2.4万个村级农村合
作基金会,融资规模大约为1500亿元。

  但是,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很快偏离了合作金融的方向。基层地方政府出于扩
大支配财力、增强对农村金融资源控制的需要,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营、贷款等进
行了频繁的干预。一些乡镇政府强行对公益性事业进行贷款,或者强迫基金会为一些
单位提供借款担保,甚至直接划拨资金来弥补财政资金缺口,造成了农村合作基金会
大量的呆坏账。同时,地方民政、劳动、供销社、计生委等部门都加入了创办基金会
、股金会的行列,在存贷款市场上恶性竞争,使得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营环境进一步
恶化。随着经营状况恶化,形成大量不良资产,最终在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
在全国范围内被取缔。

  3.农村信用社的“制度性扭曲”

  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的发展历史并不短,尽管有着合作金融的名义,农信社自改革
开放之初就走上了官办的道路。1984年,农信社纷纷成立县级联社,成为农业银
行的基层机构;1996年又提出“办成农民入股、成员民主管理和为成员服务的合
作金融组织”的目标,并获得央行最后贷款人的许可。1998年后,在农村合作基
金会被取消后,农信社又接受行政性指导的“支农工作”。2003年农信社启动新
一轮管理体制改革,试图以省联社模式的商业化改革来解决信用社的经营困难问题。
但是,随着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农信社的发展逐步向城市转移,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
度在不断弱化。

  4.民间金融的“抑制性成长”

  长期以来,农村资金需求迅速增长,但是农村有限的金融资源大量流出,农村金
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尽管如此,监管部门对民间金融采取了抑制性政策,严格控制
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严格监管农村金融机构,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制措施。19
98年国务院发布《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9年发布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民间金融的业务进行严格的治理和整顿。然而,随着
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少地区地下钱庄、互助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当
铺等民间金融陆续出现。但由于政策的限制,民间金融的发展长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也不受法律监管,使得民间金融受到很大的制约而发展缓慢。

    农村金融困境的探讨

   1.“商业性”还是“合作性”:农村金融的逻辑

  合作金融是内生于农村经济的金融形式。金融业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行业。与城
市不同,农村经济主体数量众多而且分散,使得贷款者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存在高度
的不对称。商业性金融机构难以获得农村金融主体的足够信息,加上商业金融的规模
经济问题的制约,使得其在农村金融市场往往无利可图。事实上,正是因为农村金融
需求的分散性、担保机制的脆弱、贷款监督的高监督成本等原因,国有商业银行在商
业化改革后陆续撤离了农村市场。而在监管部门一方,对农村庞杂的金融体系进行监
管也面临信息的不充分、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监管部门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从经
济意义上讲,商业性金融在分散的农户金融需求面前,其金融服务是不经济、非效率
的。也正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走上的商业化道路,其最终的结果也将是农信社进一
步远离农村市场。

  合作性金融是合作社员联合起来自愿入股、团体互助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与商
业金融不同,合作性金融是基于互助原则、共担风险的金融形式,其本质上是一种“
人合”即人的合作。合作金融组织与其成员之间,既是借贷关系,又是风险共担、利
益共享的合作关系。通过社员之间的互相了解、制约,将社员与金融组织的信息成本
内部化,来解决资金融通中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成本高的问题。因而,小而灵活、依靠
内在约束机制的农村合作金融才是内生于农村经济的金融形式,也才能适应农村分散
的金融需求。

  2.“官办”还是“私办”:农信社制度扭曲的逻辑

  农信社发展的症结是政府信用对合作金融的腐蚀。农信社尽管有着合作金融的名
义,但在建立之初就戴上了“官办”的帽子。无论是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还是
其后的人民银行管理以及其后的历次改革,都受制于背后政府的推动。在政府主导下
的农村信用社,社员不关心信用社的经营和业绩,而政府对数量庞大的信用社又难以
监督其经营管理,造成了信用社事实上的产权主体缺位。产权制度的障碍,使得农信
社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趋于失效:既没有对经理层进行监督的激励机制,也没有对
管理层进行约束的信息机制,农村信用社的“三会”形同虚设,出现严重的内部人控
制现象,农信社的经营严重扭曲:地方政府视之为融资的平台,而信用社视地方政府
为靠山;存户视之为官办而不担心存款,经营者视之为国有而不关注贷款。因此,信
用合作社的经营既缺少合作金融的内部约束机制,又缺少商业金融的外部治理结构,
结果导致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最终只能政府予以解决。可以说,农村信用社的合作金
融道路最终“合作无果”,不得不在政府主导下走上了商业金融的道路。在农信社的
商业化运作机制下,农信社对农村金融市场将更加“水土不服”,并将逐步退出农村
市场。

  3.“堵”还是“疏”:严格管制的逻辑

  官办农村金融倒逼了农村金融的严格管制。在计划经济时期大一统的金融体制下
,为了集中农村资金用于工业发展,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了严格的管制,农村金融机
构的主要功能是汲取农村资金。随着改革后农村经济的发展,政府主导建立了农信社
等农村金融机构,在满足农村金融的需求的同时,也保持对农村金融的支配权。但在
政府主导下建立的这些官办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能力较弱,而同时又执行较低的利率
政策,使得农信社的发展模式先天不足而缺乏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松对农
村金融的管制,这些官办金融机构就难以与各种民间金融进行有效的竞争,从而资金
将从这些官办金融机构大量流出,政府通过这些金融机构支配农村金融资源的目标将
难以实现。这样,政府不得不严格限制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以保护官办农村金融机
构的发展,充当了官办金融机构的保护伞。(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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