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
索引号: 11330200MB1941742H/2023-00012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1-01 创建著录时间: 2022-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根据《财政部关
0186植被行业研究是指对行业本身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的过程。它旨在了解和评估植被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规模、竞争态势、关键成功因素、供应链结构等方面的情况。 植被行业研究可以帮助投资者、企业决策者和政策制定者更好地理解行业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经营和政策选择。 植被行业研究通常包括收集和分析大量数据、进行市场调研、进行竞争分析、跟踪监测行业动态等工作。相关报告
索引号: 11330200MB1941742H/2023-00012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1-01 创建著录时间: 2022-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根据《财政部关
0186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费款征收管理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
0169尊敬的缴费人: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缴费人根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人登
0144一、公告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有关规定,我省原由林业部门负责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为保障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事项落实,规范划转后征管工作,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经商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局
0185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和我省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各级税务部
0131【发文字号】2022年第7号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有关规定,经商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同意,现就江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原由林业部门负责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
0198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公告2022年第13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划转改革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贵州省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两费)划转
0105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在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中停用上述项目。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
0176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税发〔2022〕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州)
010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
09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林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代理支库: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林草两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林草两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责定位税务
061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12-2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省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
0101税务总局、林草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
053桂财税〔2022〕3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林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税务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精神,为确保我区相关非税收入划转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划转范围(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0131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西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
0154A:电子标签产业未来发展的驱动力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
A:1. 了解市场需求:在投资或从事电导率变送器行业之前,需要了
A:未来几年环保产业的发展前景非常乐观。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A:1. 广告宣传: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杂志、
A:印染助剂产业的供应规模相当大,主要的供应企业包括:1. 雪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