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有关部署,以及国务院部署的稳增长措施,进一步支持国内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促进集成电路行业相关企业的研发创新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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