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具有技术性强、经济体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等特点,是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并拥有万亿级规模装备产业链市场前景的新兴产业。
对于海上风电的用海活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其海域开发利用活动是否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海岸线保护等规定,并进行海域使用、路由调查勘测与铺设施工等方面的审批工作。
由于海上风电的整体发展规划、风电场址选划、陆上集控中心选址等主要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以及当地政府负责,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总体上参与不足。这造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企业送审的海上风电用海活动进行审查时,面临着上述发展规划、风电场址、集控中心位置等关键要素已经基本确定的前置条件,使其难以基于集约节约用海等原则对项目的用海活动进行大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