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5日晚,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便利性、可及性,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
早在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发布《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时便明确,在个人账户继续可以用于药店购药之外,还将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纳入统筹基金的结算范围。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后可以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外配处方到药店购药,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与医疗机构享受同等的报销待遇。
此番《通知》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能够开展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