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发展是不可阻挡的,技术应用也往往超前于风险应对手段的产生。”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刑事合规部主任刘洋认为,深度合成技术对影视、娱乐、教育、科研、医疗等领域的发展有促进作用,让“AI换脸”等应用屡陷争议的原因,既有开发者的利益需求,也有技术规制的天然滞后性。
技术对人类生活、工作影响深远,但“技术中立”并不能成为规避责任和义务的理由。今年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为深度合成服务划定了“底线”和“红线”,强调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
随着技术迭代不断加速,与之对应的,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规制和政策引导也在不断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21条,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给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包括定义、准入资格、责任义务和处罚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