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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有条件的自贸区和自贸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其中提出,支持试点地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试点地区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对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地区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照章征收关税。

  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对拟在试点地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其临时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宽至2年,且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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