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在官网上发布了一份《专项债券管理使用负面清单(2023年版)》(简称“负面清单”)。自治区财政厅称,为确保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合规使用,充分发挥专项债券带动扩大有效投资、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作用,切实防范法定债务风险,对截至目前中央及自治区专项债券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禁止类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负面清单》中,多处提到了“严禁使用专项债资金偿还隐性债务”,值得关注。
《负面清单》从项目申报和投向、资金使用和管理、偿还本息等多个方面,梳理了专项债券相关规定事项。
对于项目,《负面清单》称专项债券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严禁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将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和不必要的亮化美化工程等。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