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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7月20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其中提出,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车辆售后回租业务时,不得先行在支付款中扣除利息等费用。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业务正常完结时,应遵照合同条款及时履行车辆解押义务,不得收取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

  为推进实施《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根据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粤金监函〔2021〕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现就规范我市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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