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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执行责任

  8月4日,来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信息,为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执行责任。

  具体来看,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适应本机构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明确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二)审定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推动落实案件风险防控的各项监管要求;(四)统筹开展案件风险识别与排查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五)建立问责机制,确保案件风险防控责任落实到位;(六)动态全面掌握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情况,及时总结和评估本机构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防控有效性,提出本年度案件风险防控重点任务,并向董(理)事会报告;(七)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有关的职责。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行长(总经理、主任、总裁等)负责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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