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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排气不合格 使用单位被处罚

  羊城晚报讯记者李艺戈报道:记者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以下简称“罗湖管理局”)首次应用简易程序办理一宗行政处罚案件。这是在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实施以来的广东省首宗简易程序案件。

  据悉,罗湖管理局近日联合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针对某单位高频冒黑烟的机动车开展排气执法检查,检测人员现场对机动车进行了排气检测。根据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单位在用机动车(车牌号:粤B××××9)排气检测结果不合格。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8月4日,罗湖管理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该单位限期维修,确保车辆排气合格。

  据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分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中运用成熟,但因其严密和复杂的流程,耗时较久。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化了常规步骤,如无需立案、无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无需制发书面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等,具有便捷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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