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非法利益,不法分子自行勾兑“洋酒”进行销售,形成生产、批发、销售假冒洋酒“一条龙”作业。近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多名被告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
据悉,2020年7月以来,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在未经相关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在佛山市一铁皮房内勾兑灌装假冒知名品牌的洋酒。2020年12月底,被告人倪某某等人加入生产行列。所生产的假冒洋酒通过接受下游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的订单后,以物流代发货的方式销售至买家手中,货款进入周某某等人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被告人曾某某等人从周某某等人处购买假冒洋酒后,通过便利店等途径进行销售。2020年9月起多名消费者发现端倪后报警。后公安机关查获该生产点,缴获相关作案工具,并将各被告人抓获归案。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倪某某等四人负责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赵某某三人负责通过便利店以及网络平台等渠道售卖涉案洋酒。被告人曾某某、夏某某、韩某三人在明知涉案物品是假冒洋酒的情况下,仍向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购买,并以每瓶加价50至上百元不等的价格予以转卖。经统计,朱某某等人共通过物流公司寄件868件,物流公司共转账至涉案银行账户钱款5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