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在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优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二是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三是引导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四是引导保险公司支持科技创新。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按照党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指导保险公司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