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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供气体系 相关条例提交审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9月26日提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要求广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推进乡村燃气设施建设,推动管道燃气向城郊结合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延伸,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供气体系。

  修订草案规定,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调峰和应急需要的除外。

  根据修订草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八种行为:(一)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二)自行拆卸、维修、改装气瓶阀门或者清除气瓶内的残液;(三)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四)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用储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五)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六)在同一用气场所安装两套供气系统或者使用两种以上燃气;(七)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充装的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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