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下称《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下称《1号解释性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细化了重要报表项目附注披露要求,包括强化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证监会表示,上述修订主要是为了完善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则,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对于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公司应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对于收入、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各行业、公司间差异较大、个性化较强的会计政策,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充分披露相关确认原则、计量方法及依据,不得照搬照抄《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