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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房屋地址 构成侵犯物权

  王先生发现其房屋被长川公司用作注册地址,遂要求长川公司支付费用,但遭拒绝。王先生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长川公司赔偿王先生损失5万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长川公司未经其同意,不知用何种方式获得其房屋的产权手续以及租房协议手续,将其房屋地址注册登记为长川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址,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王先生认为,其房屋所在地理位置优越,租金昂贵,长川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用其房屋作注册地址可壮大公司实力与品牌知名度,主观上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此外,张先生作为长川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对长川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要求长川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先生共同支付每年侵权费用8万元。

  被告长川公司、张先生辩称,长川公司使用涉案房屋注册是经过现房屋承租人乐天公司许可的,属于有权使用。王先生通过出租涉案房屋获取收益,并未遭受损失。另外,张先生与长川公司是互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张先生不应为公司行为承担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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