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贵院提出的某支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我行十分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举一反三,梳理经营管理中的不足,加强整改,提高工作质量。”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了中国某银行浙江某分行的司法建议回复函,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据悉,近日,揭阳中院在二审审理上诉人浙江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某公司)与谢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审查浙江某公司新提交的《某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书》等证据时发现,中国某银行浙江某分行开展的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中存在分期业务合同要素不完整,缺少申请人信息、费用信息和重要提示等条款内容;申请书中客户收入来源及状况一栏空白,未见借款人资信情况等多处不符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除此之外,该行在开展该项业务时还存在信用卡分期业务合同签章不完整,出具的《代偿证明》没有负责人或经办人签章等问题。
虽上述问题未影响到对该宗追偿权纠纷案的判决,浙江某公司因未能举证证明谢某同意浙江某公司为其借款债务提供担保,且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中国某银行浙江某分行向谢某指定账户发放了贷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揭阳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但合议庭认为中国某银行浙江某分行在开展该项信用卡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违反了相关规定,未完全履行金融机构对消费者应尽的告知、提醒义务,而且也会给银行自身带来风险隐患,甚至有可能影响到金融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