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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机构迎利好!AMC向非金融外资开放

  为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做好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非银机构部分事项准入条件、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等方面进行调整,将自11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非银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AMC)、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办法》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需符合有10年以上经营管理不良资产投资管理类机构的经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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