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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

  10月17日,记者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获悉,该局修订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其中,《办法》提到,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记者注意到,一直以来,境外机构在投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方面都有着严格限制。此前就有相关文件要求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机构必须为金融机构,且资产规模不能少于100亿美元,占股不能超过20%。

  而根据《办法》要求,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需有10年以上经营管理不良资产投资管理类机构的经验。此外,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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