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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11月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备案条件和程序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3〕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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