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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218万元买了“烂尾楼” 东莞第三法院判购房者退款享有优先权

  2020年10月,东莞市民张先生与东莞凯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以总价626.5万元购入一套商品房。之后,张先生按约定支付218万元首付款。但公司迟迟没有安排网签,张先生后得知东莞凯某公司因拖欠工程款,房子已被法院查封。

  或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子,或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张先生本以为不难处理的事,却拖了两年。经多次沟通,东莞凯某公司终于同意退款,双方于2022年11月签订协议,确定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及利息。但东莞凯某公司却一直未予兑现。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将东莞凯某公司及其投资方亿某通公司等告上法院,要求东莞凯某公司、亿某通公司连带退还首付款及利息,同时确认首付款218万优先于工程款、抵押权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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