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撤销,导致我未能追回分文工程款。尽管我已为工人垫付了部分工资,但是由于欠款数额巨大,仍有约200名工人长达7年无法拿到工资。”在山东省从事多年施工工作的戴胜宝说。
事实上,从2016年3月开始,施工商戴胜宝就踏上了追讨工程款之路。同年4月,戴胜宝将发包人、工程总承包人起诉至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泰安高新区法院”),取得胜诉,并获得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然而,在等待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戴胜宝又被该院再审判决书撤销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查封的涉案财产被拍卖,而拍卖款项支付给了另一位申请强制执行人尹某某。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建筑行业进入调整期,债务纠纷频发,导致多个债权人争夺同一涉案标的物的情况屡见不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受偿权,对于解决工程款拖欠的“顽疾”、保护建筑工人合法利益至关重要,理应依法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