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