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交通运输部等26个部门联合制定了《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并于11月30日由国务院印发实施。12月11日下午,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在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时表示,这是国家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之后发布的第三个“大气十条”,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明确”。
一是明确了总体思路。《行动计划》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远近结合研究谋划大气污染防治路径,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是明确了改善目标。《行动计划》对标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提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0%以上。同时,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分别提出了改善目标,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浓度分别下降20%、15%,长三角地区PM2.5浓度总体达标,北京市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