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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范围内率先进行立法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可以根据不同类型、业态,以货运、网约车、网约配送等行业头部企业为重点,通过分类推进平台企业建立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有效发挥区域性行业性民主协商的托底作用、明确协商协调的主要程序及内容、明确协商协调成果的法律效力等,为后续国家或本市层面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全面立法奠定基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平台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长。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和权益维护、服务保障等都面临不少困境和挑战。今年两会,市人大代表,快乐集团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朱雪芹领衔提交了一份关于“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建设立法”的议案。

  在代表们看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庞大、构成多元,普遍存在着劳动关系非标准化、组织程度偏低、社会保障欠缺、维权服务缺位、权利救济困难等问题诉求表达渠道不畅,特别是平台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协商协调机制,亟须让外卖骑手等基层劳动者的“看法”来优化系统的“算法”,让一线劳动者参与平台决策,更有利于企业和行业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劳动者的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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