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希淼|立方大家谈专栏作者
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公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2013年11月,银监会对《试点办法》进行修订。《办法》是在十年之后,对《试点办法》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将重新校准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定位,发挥消费金融公司专业经营、良性创新的优势,更好地促进消费金融加快发展。
2009年7月《试点办法》公布后,我国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2010年1月,国内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准筹建,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2010年12月,首家外商独资的消费金融公司在天津成立。2013年9月,银监会宣布,拟新增重庆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第二批试点。此外,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省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此后,消费金融公司进入常态化设立阶段。目前,我国共有消费金融公司31家,多数由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如招联消费金融公司;部分由互联网公司等发起设立,如蚂蚁消费金融公司。截至2023年末,31家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余额超过1.1万亿元,服务客户人数超过3.7亿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