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在网店购买了50余件盲盒“福袋”商品,花费2万余元。随后,在完成线上“拆袋”,未收到货的情况下,韩某申请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家表示,韩某购买的商品为“福袋”类商品,店铺在商品详情介绍、消费者下单购买等过程中,均设置了明显的提示——“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根据活动规则,韩某已完成线上“拆袋”,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遭到商家拒绝后,韩某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商家在商品销售页面已经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进行明确提示,且消费者在购买前已表示明确知晓。”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张连勇介绍,考虑到涉案商品的特殊性质,盲盒商品已线上“拆封”。在内容被知晓的情况下,其商品价值已实现,此时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无理由退货,必然会影响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