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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官员:PPP新机制重在规范和创新 不得新增隐性债务

  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广十年以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但此前PPP重建设轻运营,异化为地方融资手段,一些项目明股实债带来新增隐性债务等问题也受到政府重视。

  近日,在清华大学投融资政策研究中心主办的PPP新机制系列政策研讨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韩志峰表示,PPP新机制实施要把握住“规范”和“创新”两个关键词。一方面,要依法依规推进PPP项目,特别是要重点把握特许经营内容、项目收益来源等核心要素,不得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另一方面,要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以及采用数字化技术、与资本市场对接(如发行REITs)等多种方式,开拓项目收益来源,降低建设运营成本,加快投资资金回收,切实提高项目回报率。

  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将PPP模式范围缩窄至基于使用者付费特许经营模式。PPP回报机制也聚焦使用者付费,不因采用PPP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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