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记者吴珊、通讯员穗市监报道:“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任何情况均不予退订”“中途退团团费一律不退”“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清仓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以上这些,都属于“霸王条款”!7月3日记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为契机,深入开展“落实条例依法护权”专项行动。
该局介绍,“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预先单方面制定好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以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旨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个别经营者往往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强加给消费者。而消费者多以个人形式面对商家,或存在弱势心理,或缺乏相关合同法律知识,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自认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