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网站消息,《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录(聘)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招录(聘)标准。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者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限制聘任、晋职、晋级、职称评审等。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期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三)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四)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