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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择业期认定 营造更公平的就业环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月4日发布消息,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报考和应聘本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关岗位的条件要求。本市事业单位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应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两年内(含毕业当年度)未落实编制内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同时,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在沪央企在开展校园招聘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将校招岗位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两年内(含毕业当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

  此前,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山东、广西、贵州、湖南等多地人社部门发文,调整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认定标准,明确在省内事业编等用人单位招聘中,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等作限制。越来越多的省份在考公、考编以及国有企业招聘中放宽对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认定,这有利于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接下来,可以进一步延长应届毕业生择业期,甚至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应往届身份,对所有毕业生一视同仁。

  我国实行高校毕业生择业期政策,所谓择业期,就是毕业后尚未落实工作的高校学生,可以在两年内享有和应届毕业生同等待遇,这两年即属于“择业期”。以前,各地对此有很严格的限制,要求在毕业后两年内没有任何工作经历、没有交纳社保的毕业生才能享有和应届毕业生一样的政策。这一政策不利于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鼓励大学毕业生“先就业再择业”,以及给大学毕业生更多元的择业选择,就有必要放松对择业期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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