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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

  记者10月12日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办法》明确,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

  《办法》共分为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银团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管理、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和附则等部分。《办法》重点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监管导向,要求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二是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三是规范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四是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此外,本次修订将“指引”修改为“办法”,并增加了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

  《办法》对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要求进行了优化。从筹组模式看,《指引》规定银团贷款应当基于相同条件,《办法》则纳入分组银团模式,改变了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银行可以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的贷款。分组银团贷款一般不超过三个组别,各组别原则上需要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参加,仅有一家银行的组别不得超过一个,且应当设置统一的代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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