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12月23日消息,为了规范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活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办法自2025年1月2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权利人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十年,不取得住房完全产权的,不需要补缴价款,该套住房性质维持不变,权利人按照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安居型商品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申请人为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共同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十年;因按揭贷款为该套安居型商品房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得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