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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消失的存款”!农信社主任取走熟人储户58万存款“补坏账”,10余年后法院终判银行应担责

  财联社1月2日讯 (记者彭科峰)为从银行追回原本属于自己的50多万存款有多难?答案或许是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就上传了这样一个案例:多年前,林女士存在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联合社某信用社的58万存款被该信用社主任侯某提取用来“补坏账”,但事后侯某被查,其存款讨要无门。历经10余年时间,近期法院二审终裁定,信用社需赔偿林女士“消失的存款”。

  对此,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从诸多过往案例来看,涉及银行人员挪用、占用他人存款的案件中,是否认定属于职务行为依然是银行担责的关键。本案中,银行人员取走他人存款前已经告知,后者当然需要承担轻信他人的责任,但银行人员取款目的和银行有关,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银行属于“得利人”,因此法院判决银行需赔偿本金及利息有其合理性。另外,从防风险的角度处罚,任何情况下储户都不应该将银行卡、密码等交由他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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