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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警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扩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出现不正当扩张和包揽一切取向。”近日,北京京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夏军在新环保法实施十周年与环境公益诉讼会议上表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责任诉讼的一类新的诉讼类型,旨在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经过2015年的试点工作,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简称《改革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包括赔偿磋商和赔偿诉讼)的适用范围、赔偿范围等作出规定。

  《改革方案》不仅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还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适用以下三种情形: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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