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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移动信息服务治理中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实际上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竞赛或游戏,博弈论在英语里被称为“Gametheory”。既然是竞赛或游戏,就要有一个规则,只有确定了规则,竞赛或游戏才能进行,否则就无法进行博弈,而只能进行混战。博弈的规则,其实就是在一定的环境、一定的条件下,围绕着某个具体的问题而形成的。博弈中的规则并不都是在竞赛或游戏开始前就制定,而是在博弈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或者对惯例的遵循而形成的。当规则制定或形成之后,博弈的各方就必须共同遵守并且执行。若一方不遵守规则,那么只有两个结果,一是在对局中被淘汰,另一个就是打破平衡建立新的博弈规则,不再受这个博弈规则约束。

    信息产业部自2006年6月份开始,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专项活动。虽然在大检查过后,信息产业部公布了一批有问题企业的名单,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同时也要求基础电信运营商加大对SP的管理,但仍有一定数量的用户投诉移动信息服务的问题。在这次整顿治理的博弈中,监管部门并没有完全胜利。

    移动信息服务治理中的博弈主要涉及到4个博弈方:监管部门、基础电信运营商、SP和用户。由于各自掌握的信息情况不同,监管部门与基础电信运营商,监管部门与SP以及基础电信运营商和SP与用户之间的博弈是不完全信息博弈,这也是监管部门在这次博弈中无法取得彻底胜利的原因。

    电信监管部门与基础电信运营商和SP的博弈—有进有退

    在电信运营市场的监管中,电信监管部门虽然为SP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并没有对SP进行直接监管,而是通过基础电信企业对这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的通知》中要求“各级电信监管机构和基础电信企业要切实强化对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管理和约束力度,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严格业务审核流程,提升技术监管手段,从源头上杜绝移动信息服务资费和收费中的欺诈行为”。从中可以看出,在监管中就一直将基础电信运营商和SP放在一起,由基础电信企业代为监管SP的经营行为,因此在博弈分析中也将两者作为一方。

    1.信息资源:交锋中的筹码

    是否能够完全掌握信息是博弈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信息爆炸的时代,面对大量的信息,如果能做到去伪存真,掌握完全的信息,就能做出合理的博弈策略;如果无法获得完全信息,剔除其中的干扰因素,仅仅根据现有的信息按照一定的方法去推测未知信息的情况,再根据这些信息进行策略选择,那么推测的信息越多,策略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就越差,在博弈中就越处于不利地位。同时信息的掌握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通过博弈,各自获取对方的部分信息,这样双方就会采取新的策略。如果一方的策略始终不变,那么这一方将是博弈中的失败者。

    在移动信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始阶段,由于电信监管部门没有直接对SP进行监管,因此根本无法完全获取所有SP经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电信监管力量的薄弱,也使得监管部门无法完全掌握基础电信运营商所使用的技术手段、业务实现形式等关键信息,尤其是灵活多变的操作平台中软件的实现形式。因此监管部门要掌握这些信息就必须直接到基础电信运营商处进行调研,通过调研掌握其与SP之间合作的技术实现方式和业务流程等未知信息。

同时在专项活动开展时,电信监管部门对外称将严惩违规的电信运营商,到底会采取什么样的严惩措施,对电信运营商来讲也是一个未知信息。因此在专项治理活动期间,电信运营商也会通过不同的策略试探电信监管部门的惩罚措施,以获得更多的信息,从而采取更合理的博弈策略。
    在专项活动的治理过程中,电信监管部门与电信运营商为了各自获益的最大化:电信监管部门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电信运营商要使收入最大化,同时降低惩罚成本。双方不断地利用已掌握的信息作为双方交锋的筹码,在交锋中都在设法获得对方的信息而掩饰自己的信息。谁最终能够在博弈中获得对方更多的信息,谁就将获得胜利。很显然,在这次博弈中,电信监管部门通过几个回合的博弈,获得了电信运营商更多的信息,通过政策和技术手段,规范了他们的行为。

    2.诚信资源:理性与非理性的选择

    在博弈理论中,大家熟知的大部分博弈都是理性的博弈,但在现实生活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博弈双方为了获得最大收益,不可能只有理性的策略而没有非理性的选择。

    在电信监管部门与电信运营商的博弈中,理性的策略就是电信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制定的政策法规,通过政策法规的制定执行来确立自己的威信;而电信运营商则是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来获取最大的利益。但在现实监管中,由于各种原因,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法规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造成了电信监管部门威信的降低。电信运营商在与电信监管部门的多次博弈中,发现监管部门做出的是“非理性”选择,在分析自己做出理性选择和非理性选择所获得利益的大小后,发现如果自己采取非理性选择,在监管部门没有严厉监管的情况下,利益是最大的,因此在监管与被监管的博弈中,运营商采取的是非理性选择,即通过各种手段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

    自专项活动开展以来,电信监管部门严格执行了专项活动中各种政策法规,建立了自己的威信。电信运营商发现,如果再采取非理性选择,那么自己的利益将是最小的,所以在专项治理中,没有出现过强制定制并收取费用的违规经营行为。若电信监管部门仍然一厢情愿地认为电信运营商都会自觉地遵守政策法规,那么在专项活动中电信运营商将继续采取理性的选择—不配合监管部门的专项治理,继续违规经营。但在电信监管部门做出理性选择,并表现出需要电信运营商合作的诚意后,电信运营商只能做出合作的理性选择。诚信,即电信监管部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电信运营商的诚信经营将是两者继续做出理性选择的基础。

    3.冲突中的进退:损失最小化,利益最大化

    自专项活动开展以来,虽然表面上,电信监管部门与电信运营商之间没有直接的冲突,实际上冲突不断。首先,电信监管部门为了打击违规经营(强制定制或诱骗定制等),不断出台新的规章和办法,使得电信运营商不得不进行收敛,即在冲突中不得不后退,以减少损失。其次,电信运营商在受到严格监管的同时,为了转移监管视线,必然通过暴露电信市场上的其他问题,来分散监管部门的注意力,使自己能够逐步进行调整。更有甚者,在专项活动期间就直接停止某种有问题的业务。围绕着损失最小化,利益最大化这个根本原则,通过沟通,和电信监管部门尽量达成谅解,互不损伤,即电信运营商不能再出现对消费者的强制定制和欺骗行为,电信监管部门则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无法制定出一个能够克制对方的策略来获得胜利,而自己却没有任何损伤。如果硬碰硬地进行较量,即使一方获胜,也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这是电信监管部门和电信运营商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双方虽然存在一定的冲突,但双方均遵守“损失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冲突过程中能够相互退一步,进行次优的策略选择,放弃一部分利益。同时尽量减少损失,使电信监管部门和电信运营商能够在冲突中达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电信市场环境和促进电信企业的健康发展”的双方利益最大化。
    基础电信运营商与SP—智猪博弈

    1.智猪的博弈

    基础电信运营商(主要指含有移动业务的基础电信运营商)现在主要是提供语音等基础电信业务,而SP则利用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提供各种各样的增值业务,两者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基础电信运营商与SP在经营上和被监管上的博弈实际上就是一个智猪博弈。在整个博弈过程中,基础电信运营商始终充当着那只坐享其成的智猪。在经济方面,基础电信运营商和SP拥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在监管方面,双方又都面对电信监管部门的监管,因此双方具有一些共同利益。由于SP必须利用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才能开展相关业务,因此基础电信运营商就可做那只坐享其成的“智猪”,SP只能充当按按钮的大猪。SP只有通过付出一定的代价来换取双方的利益,否则SP没有任何利益可言。在这里基础电信运营商充当了小猪,即其严格的优势策略就是等待SP(大猪)去按按钮,其实这也是SP的严格优势策略。基础电信运营商在整个博弈中具有后动优势。增值业务是SP利用基础网络开展的新业务,不影响基础电信业务,因此SP开不开展业务,基础电信运营商的损失都不如SP的多。SP开展业务,双方都有相应的利益,基础电信运营商则通过分成及其他方式获得更多的利益。

    在被监管方面,虽然基础电信运营商和SP都是被监管对象,但监管部门又赋予了基础电信运营商监管SP的权力,因此两者之间的期望值不同。基础电信运营商可以利用被赋予的权力,对自办业务构成威胁或不符合自己利益的SP进行治理;对自己暂时无法实现,但又可以促进其他业务发展的SP进行扶持。在专项活动之前,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已经对一部分SP进行罚款或停止开办某项业务的处罚。所以基础电信运营商借助这次专项活动,既希望减少责任,又希望利用监管部门治理一部分与自有业务冲突的SP;而SP则希望监管部门能够在这次活动中,降低处罚力度,制定新的经营规则。因此基础电信运营商的期望值也低于SP的期望值。SP为了更好地发展,就必须努力实现其期望值,所以基础电信运营商就可以在这次专项活动中将SP推到最前面,由SP与电信监管部门博弈。因此,不管在经济上还是在被监管上,基础电信运营商始终扮演着“智猪”的角色,而SP在规则没有改变之前,只能扮演按按钮的“大猪”。

    2.博弈规则的制定与突破

    基础电信运营商与SP之间的博弈规则由势力强大的基础电信运营商制定,SP只能被动接受,毫无讨价还价的能力。因此,一直以来,SP只能按照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要求开展相应的业务,并向基础电信运营商进行不同比例的分成,有的业务分成比例高达50%。但是基础电信运营商并没有对SP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以至于在SP通过违规经营获得利润后,基础电信运营商照样分成,在必要时才对SP进行惩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SP的违规行为。

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基础电信运营商为了完成集团下发的业务指标,指示SP想办法完成相应的指标。虽然有的SP就是靠违规经营发家的,但相对守规经营的SP在这种大环境下,也不得不采取一些违规行为。当SP出现问题被电信监管部门处理时,基础电信运营商则认为与己无关。可以说,基础电信运营商采取的是利益共享,责任不均负的博弈策略。
    自2006年6月,信息产业部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专项活动以来,基础电信运营商借助此次活动对SP亦进行了整肃风暴,一些SP的业绩一路下滑至谷底。这次活动清理了市场环境,但也引发了大批SP的“民怨”。SP并不是对信息产业部的整顿抱怨,而是对基础电信运营商利用活动整肃SP带有“私心”抱怨。因此基础电信运营商是此次活动的既得利益者,也是最大获益者。

    同时,SP也想借助此次治理活动,建立新的博弈规则,不断向电信监管部门反映问题。电信监管部门为了维护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声援”SP,要求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忽视SP们的正当权益。信息产业部在其下发的《关于开展电信行业“诚信服务放心消费”行动的通知》(信行建〔2006〕3号)附件中强调,在合作管理方面将重点检查运营商与SP进行合作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忽视SP正当权益的问题。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自有增值电信业务的管理要求与对合作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的管理要求不一致。虽然SP通过努力,使自身的权益得到了改善,但并没有改变博弈规则,双方仍然在同一条件下进行博弈。因此SP仍然会继续为自身的利益,借助监管部门的力量,逐步改变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博弈规则,使其在博弈中能够享有与基础电信运营商自有业务相同的待遇,并负有与其权利相对应的责任。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人为本,达到多方的共赢。电信监管部门通过这次专项治理活动,应该充分认识到,要想构建一个和谐的电信市场,就必须建立有利于电信市场各方共赢的博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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