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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体系平衡探析

    进入新世纪后,世界各国都把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课题予以探讨和实践。党的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凸显出我国政府对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我国的保险企业和保险从业人员,如何在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更好承担社会责任,使双方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直面的一个新问题。
 
  2008年是激情奥运年和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上半年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却一次次地影响和震撼着业界内外的思想和意识,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着眼当前,立足长远,从保险保障、服务民生、可持续发展等多个方面,对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给予全面和辨证的认识和理解,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实施途径和举措。
 
  一、我国保险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情况可喜,承担社会责任情况不容乐观
 
  改革开放30年来,保险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跨越,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公司竞争力不断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得到提升,风险防范能力逐步增强。2007年实现保费收入7 035.8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7万亿元,资金运用收益2 791.7亿元,全行业整体利润总额达到672.7亿元,为历史最好水平。
 
  保险业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及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增长主动承担了一些社会责任,但总体情况不容乐观。
 
  从2003年推出的“非典”保险到2007年推出的能繁母猪保险,再到保险业在2008年初南方雨雪冰冻灾害、“5.12”汶川大地震,以及发生在南方的暴雨洪水灾害事件中的快速反应、主动理赔等,成为保险业主动应对社会需求,勇担社会责任的良好例证。
 
  据统计,截至2008年7月底,中国保险业共接到雨雪灾害保险报案101.1万件,已付赔款近50亿元。其中,农业保险已赔付8 000多万元,涉及能繁母猪6.68万头,农村住房1.4l万间。截至2008年6月24日,保险业向汶川地震支付赔款近6亿元。其中,被保险人死亡 1.64万人,伤残3 105人,被保险房屋倒塌16.2万间;农业保险接报案6.37万件,已付赔款2 000多万元。
 
  “能繁母猪”保险有效报案18 185头,已赔付15 610头,结案率为86%。同时,近年来,保险业以发展农民工保险为重点,积极参与、多方探索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保险保障体系,为稳定他们的生活、促进安全生产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已在上海、云南等22个省市专门开办了农民工保险,累计参保人员5 000万人次,提供保障金额超过8 000亿元。
 
  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但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仍然很低。从已结案的理赔数据看,雨雪冰冻赔款占其总直接损失1 516.5亿元的3.3%,而地震灾害已决赔款仅占地震预计总损失5 000亿元的千分之一,这与全球平均30%以上的水平有较大差距。社会普遍反映,保险业在这些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面前,并没有真正“挑起大梁”、“担当重任”。相比之下,在美国卡特里娜飓风造成的损失中,有大约一半得到了保险赔付。如果保险业在巨灾后能多分担损失,就能帮助政府减轻负担,给予百姓更多补偿,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地位就会进一步得到认可。
 
  同时,保险业从事公益事业中捐款救助的象征意义和停留在公司形象特征方面的因素,则更为明显。从行业总体看,保险企业对承担社会责任不够积极。一些保险业应对社会需求推出创新产品的例子,都是由监管机构提出并推动的,保险公司只是被动跟进。截止2008年上半年,只有个别保险企业发布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且内容简单。外界曾反映,保险业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的表现是“形式大于实质”。
 
  二、保险业承担社会责任对更好地实现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义为利本”——商业伦理的真谛古今是相通的,它可以形象地阐释保险业承担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深刻内涵,它也理应成为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及作为社会公民所必须秉持的信条。
 
  (一)从经济学和经济发展角度看保险业的社会责任承担
 
  经济学十大原理的首要之点就是:人们总在自身和外界权衡利害得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力的强弱突出表现为其对利润的追逐能力。
 
  保险业作为商业性公司,逐利是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但是,企业又是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的有机组件,必然与整个社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大量互动。由于外部性问题和由信息不对称所可能引致的道德风险行为,使保险企业的逐利活动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也会产生矛盾,即保险业不得不面对“外部性”问题。外部性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超出了企业自身的边界而向外部“溢出”,它既有负面的,也有正面的。
 
  在安全领域,有些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降低自身应遵循的安全标准,导致这两三年来,煤矿矿难频频发生,伤亡矿工动辄以数十甚至以百计。文明社会对人生命如此冷漠的现象,难以想像,更令人不可容忍。在此情况下,保险企业主动参与,迎难而上,从推广安全技术、防灾防损、应急救援、参①数据均来自中国保监会网站。与安全管理等方面去弥补上述的缺陷,便会化“负”为“JE”,变被动为主动。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近10年来,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据民政部统计,1991年~2005年的15年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为27 845亿元,常年受灾人口达到2亿多人次,政府的累计救灾支出为525亿元,灾害造成的损失仅靠政府的救助是远远不能弥补的。保险企业,尤其是一个成功的保险企业,必然是经济社会当中的一个强势群体,一方面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另一方面社会财富也更多地集中在这些成功的企业当中,它应该有责任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当企业以种种形式回报社会的时候,并不能简单视之为一种单方面的给予,而是自身获得立身之本的必要付出。
 
  (二)从社会学及和谐社会发展的角度理解保险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义
 
  改革开放30年,使中国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全社会更期望我国企业能够承担起社会责任,尤其是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金融保险和其他社会服务业。
 
  中国的保险企业是在经历了20多年的短暂的发展过程以后,就碰到了发达国家近百年才会遇到的社会责任问题。大多数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尚属“觉醒”期,却要很快且必须担负,这显然是让中国保险业明显感到“局促”之事。但保险业承担社会责任并非消极的负担,只要把握和利用得好,完全可以转化为一种企业发展的机会。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指出,“把社会问题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机会可能不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而在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即社会责任的担当,这种“担当”直接和间接使公司或企业得到利益和加强。
 
  目前,社会舆论的作用至关重要。保险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也要更好地把自己的行为跟社会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为社会舆论所褒扬。企业的商誉或美誉度与其品牌效应高度相关。社会必然会对那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形成比较好的品牌认知,而抵制那些不好的企业。长期奉公守法、善待社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保险企业,可以提升形象,增加无形资产;而在公益事业方面的有所作为,必然更有利企业发展。
 
  (三)从法律角度看强化保险业的社会责任担当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质是在微观经济基础上构建经济民主。宏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指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中规定的经济制度要体现大多数公民的利益和意志。微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指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角色定位、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运营和管理,应当充分体现有关公司利害关系人(包括投资者、劳动者、消费者、竞争者、债权人、用户、客户、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意志。仅仅强调劳动者在微观经济民主中的价值,很容易从单纯强调投资者的极端走向一个单纯强调劳动者的另外一个极端,从而忽视投资者和劳动者之外的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利害关系人在公司价值体系中的应有地位。中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指介于国家与公司之间的中间层次的组织机构及其行为,要体现该层次所涉及到的大多数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意志。为充分实现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在微观经济基础推行经济民主的必然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经济民主是一种动态的理想,发展经济民主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同样,强化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工作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尽管如此,澄清保险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提出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与道德准则和标准,必将极大地推动人们去追寻和努力,不停地去逼近经济民主的目标。保险公司在强化社会责任方面每向前推进一步,就离经济民主的目标更近一步。
 
  根据系统论,公司力量与公司制度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公司只不过是社会大系统中的子系统,理想的系统模式要求这两个层次的系统应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这就要求保险公司通过自己对社会负责的行为反馈社会,包括为了尊重社会的整体利益而适当割舍股东的一些利益。在普通私法理论框架内,诚实信用、公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等一般私法原则,对公司经济力量赖以形成和存在的私法自治根基也是一种限制。
 
  (四)从我国保险企业本身特点审视保险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紧迫性和现实性
 
  从功能作用看,保险企业承担着防范社会风险、保障居民生活、融通发展资金等责任,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高度一致性。从经营对象看,保险企业经营的是风险,产品使用价值在于补偿消费者风险损失,给广大消费者提供风险保障和安全感,因此,保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承担社会责任是内在统一的。保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离不开社会,也必然有义务为员工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为股东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从互动关系看,保险企业越发展,综合实力越强,风险防范能力就越强,承担的社会责任就越大。这也决定了保险企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生存能够得到保障,生活有安全感,这是和谐社会最低层次的要求,也是保险企业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的应有之义。同时,保险企业又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产生利润,为经济建设融通资金,充当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保险企业正是通过重大灾害事故的迅速理赔、应付公共危机、积极吸纳人员就业等,帮助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助推了经济发展。
 
  三、实现经济效益与承担社会责任只有达到平衡才能互相促进
 
  (一)从保险业面临的困惑及威胁看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定和道德义务
 
  一是自身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面临挑战。彼得.德鲁克有句名言:“企业首先是做得好,然后是做好事”。部分保险企业把承担社会责任和追求经济利润对立起来,将承担社会责任片面地理解为慈善捐助。而我国保险行业的自身承保能力有限,做大做强仍是我国保险业近期的重要任务。
 
  二是保险企业的创新能力受到限制。由于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出于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监管机构对保险企业的监管较为严格,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企业的创新能力。
 
  三是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有限。在商业保险领域,由于保险企业自身的能力有限及严格的分业监管环境,我国的保险企业总体上还无法对所承保的风险进行主动干预式管理,在产品设计和保费厘定环节也无法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主动进行风险管理提供财务上的激励。
 
  四是外界的反向“博弈”对保险业承担社会责任存在威胁。保险消费者通常风险意识较低,特别是对那些具有较低概率但可能带来较高损失的风险,这一事实导致保险需求不足。同时,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成为影响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
 
  (二)强化公司社会责任要与企业实现经济效益达到有效平衡,不能顾此失彼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社会公众和公司自身;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受益者也往往是那些不掌握公权力的人,如劳动者、消费者、当地居民和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
 
  应严格区分公益事业与乱摊派、乱收费。乱摊派、乱收费造成企业社会负担过重的问题,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大顽症。我国当前的企业负担沉重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要真正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必须下大气力解决企业负担沉重的问题。即使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或人民,政府部门也无权向企业乱揩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公司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的培育,也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对身边的社会弱者和社会利益麻木不仁,更不意味着可以纵容公司为所欲为。保险业社会责任的受益者非常广泛,既包括保险业职工,也包括消费者、债权人、竞争者、保险业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等。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实质是,把企业变成既有企业之名、也有企业之实的真正企业,而其核心显然不能脱离逐利的本质。
 
  四、社会责任担当与保险业经济效益的长期实现
 
  (一)立足保障和服务民生,在重点领域力求突破
 
  按照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加快重点业务领域发展。
 
  第一,稳步发展“三农”保险。它关系到保险业的社会地位、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发展基础。要统筹研究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办法,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和农业风险防范体系。探索发展主要针对低收人人群提供的小额保险,要以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理赔简单的办法,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探索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保险公司自营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合理把握社会性与盈利性平衡点。配合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试点,建设农村社会保障新机制,重点在养老和医疗保障等领域寻求突破。推出适合新农村建设需要的保险新产品,加大农业龙头企业保险服务力度,按照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选择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风险性问题的保险方案,促进“三农”健康发展。
 
  第二,在保障民生方面有作为。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市场,推动养老保险专业化经营,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新型个人养老保障产品,争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收入水平企业和居民的保障需求,努力在提高传统业务渗透度的同时,积极开发商业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住房保险等社会急需产品,与社会保障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多种方式,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扩大校(园)方责任险、矿业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建筑施工人员意外险等的覆盖面。从长远的观点出发,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利用长期积累的各行业安全事故数据,开发各自相应的基础数据库,推进行业基础数据共享,构建行业风险控制体系,服务经济,推动和谐。
 
  三是参与巨灾风险管理,创新开拓巨灾保险和服务领域。首先,在保险产品方面积极开发巨灾保险产品,扩大保险的供给,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巨灾保险的需求。搜集国内外各种巨灾发生的频率和损失数据,建立和完善我国巨灾保险产品体系,例如飓风、地震、洪灾等保险产品,并积极向社会推广销售。其次,开展巨灾风险评估,建立风险数据库和巨灾风险模型,加强防灾防损。如对客户进行安全生产的辅导,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防范和排除,通过使用预防基金,加大对企业防灾防损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客户对保险标的进行重要的防护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的业务咨询。第三,发挥再保险市场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分散巨灾风险。使风险在各保险人之间实现分散,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满足保险经营者所追逐的平均法则,提高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是应对巨灾风险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同时通过一些财政补助,用再保险的方式体现出财政救助资金的作用。
 
  四是在服务可持续发展方面推波助澜。要积极探索保险企业成长规律,科学谋划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对接点,不断提高主动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深度挖掘传统业务潜在空间,大力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通过稳定居民未来预期,刺激社会当期消费,有力地推动国家内需持续扩张。尤其在推行污染责任险、护航高新科技等创新和可持续发展领域,切实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提供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保险产品
 
  保险业在保险产品和条款设计中,要把包括环境友好、提高能源效率、尊重和保护员工利益、可持续发展、民生工程建设、有益社会和谐、稳定和个体发展的相关内容囊括进去,并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合规管理、诚信依法经营方面多做考虑,使保险业成为优化行风的实践者和倡导者,助推社会新风。
 
  (三)完善自身社会责任机制,推动保险行业和企业文化建设
 
  改善自身经营管理相关环节,加强对新风险的研究,改善对信息技术的利用,创新与保险从业人员及保险客户的和谐融洽关系。成熟起来的保险企业,借鉴国际惯例和标准,推行SA8000社会责任体系认证,以系统的、专业化的机制,从细微之处约束和提高自身,以此促进更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同时,保险企业要在文化的理念层面、制度层面和行为层面三个层次,影响和引导保险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从监管文化、经营文化和消费文化等方面,大力倡导理性的保险消费文化,以此营造保险企业诚信、务实、创新、奉献的企业文化。
 
  (四)推动科技创新,发挥保险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十七大报告指出,用15年时间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这是一项极其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保险企业应当发挥在风险投资方面的防险止损功能,通过对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企业提供财产保险和为科技创新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信用保证,来保证风险投资的有效性。
 
  (五)参与公益事业,为公益体系建设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我国社会公益体系需要充分筹集救助资金,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保险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地域分布广、人员车辆多、信息技术强等优势,建立重大灾害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企业查找安全隐患,主动参与大灾抢险救灾,努力减少财产和人员伤亡损失;逐步健全有效的社会捐赠机制,广泛开展经常性对口帮扶活动,帮助特殊困难群众解决生活难题、脱贫致富;将业务网络建设与社区志愿服务相结合,形成一支素质优良、忠诚服务的基层保险服务队伍,为各地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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