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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重创高档汽车走私分析

    近日,太原海关一举破获一起特大汽车走私案件,打掉了2个走私汽车团伙,38名涉案嫌疑人全部落网。包括宾利、宝马、奔驰、陆虎、凌志、奥迪、途锐等70 余辆高档二手走私汽车被扣押。初步测算,此案案值近8000多万元,涉嫌偷逃税额2000余万元。这是太原海关查获的最大一宗汽车走私案。

    太原海关“10•10”专案的告破,打响了全国集中打击汽车走私的第一枪,极大地打击了走私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也为全国打击汽车走私提供了有效地借鉴。

    统一指挥,多方联动一举切断走私链条

    2008年10月,太原海关得到情报,山西境内有人从事汽车走私活动。10月10日,太原海关成立了代号为“10•10”的专案组,展开侦查工作。

    经查实,自去年10月份开始,以贾拥军和郝亚平、张燚为首的两个走私团伙,在香港购买宝马、路虎等高档二手汽车,交由境外走私分子从广东或广西偷运入境,然后运至太原等地。为躲避沿路查缉,走私团伙还私刻太原海关、黄埔新港海关、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各类公章13枚,伪造海关通关单证和临时牌照,为其偷运走私车辆提供便利。

    今年4月27日,在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太原、天津、石家庄、广州、黄埔等海关的缉私人员在太原、广东两地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集中抓捕,当天,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1人,查获一大批涉案书证材料,并查扣了一批涉案车辆。6月1日,贾某、郝某等10名走私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即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克隆”身份,偷梁换柱办理上路手续

    我国汽车走私一度猖獗,汽车走私案曾占到到走私案件的一半以上。近年,经过海关等部门严厉打击,汽车走私势头得到遏制。去年9月1日起,为推动节能减排,我国把4.0以上高档汽车的进口综合税率调整至143.7%。境内外巨大的价格差价,使大排量的陆虎、途锐等高档越野汽车重新成为走私分子的新目标。

    当然,把高档汽车从境外偷运至国内,还没有国内身份,无法挂牌上路。为取得合法身份,走私分子绞尽脑汁,最常用的手段是套牌上户。

    太原海关缉私局侦查员李漪涛告诉记者,套牌上户有多种形式,比如套事故报废车、套走私分子自己的车等等。在本案中,走私分子最典型的是套“小贸车”手续。

    原来,根据规定,我国禁止二手汽车进口,但是,在我国常驻工作的外籍人士,可以以个人“自用物品”名义进口二手汽车(每人限一辆)。于是,走私分子就利用这一规定,从社会上非法“购买”外籍人士的指标进口二手汽车,然后偷梁换柱,将该车的进口手续用于高价走私汽车,为其“克隆”合法身份,完成挂牌上路。

    这种走私方式的“利润”有多大?李漪涛举了个例子,比如,“一辆路虎‘发现三’高档越野车,在香港的售价是16.6万港币,走私分子购车后偷运至太原,又用某外籍人士的身份正常进口一辆价值4万港币的路虎‘自由人’汽车。然后,涂改‘发现三’的车驾号等信息,用‘自由人’的手续给‘发现三’上牌,最后以 55万元的价格在国内出售。经过这一番‘运作’,走私分子至少还牟利17万元以上。”

    此外,走私分子还在里程表上做手脚。故意调多行使里程,把新车“作旧”,“降低”车辆价值,直接偷逃关税。

    海关提示:走私汽车不要买

    目前,国内少数人士热衷购买欧版车、美版车,把一些国内不常见的高档汽车当成身份的象征,给走私分子造成的可乘之机。

    海关人员介绍,走私车来源复杂,质量难有保障。一般说,走私汽车主要有几种:国外被盗抢的车辆、报废或走私零件拼装的车辆、部分整装车辆。一些事故车、报废车虽然经过重新组装,外表光鲜,但安全隐患无时不在,车辆根本达不到原先设计的安全标准;部分整装车辆虽然价值较高,但由于不是针对中国市场,容易发生水土不服,难以适应国内的使用环境和路况。

    比如,正规途径的进口车,在进入国内市场后都会根据国内的油品、道路情况进行调校,而走私的美标(美国标准)、欧标(欧洲标准)车少了这些程序,就会给车主带来麻烦。走私车在维修服务方面也存在一系列难题。

    为此,海关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千万不要被便宜冲昏了头脑,在购买进口汽车时,一定要到有国外汽车生产商授权经营的正规4S店购买,不要贪图便宜,或被所谓的“欧版”、“美版”汽车吸引,误购走私汽车,从而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

    法律链接:购买走私汽车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对于已证明是走私的汽车,对购车人和汽车有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单独或与走私分子共同赴境外订购车辆,之后再委托走私分子将车辆走私进境。第二种是明知车辆是走私进口的,车牌照是套牌或伪造的,而在境内向走私分子购买。第三种是在境内购买时查验过相关进口手续,而出卖人不能提供相关进口手续,购车明知该车有风险而购买,但并不知道该车是否是走私车。第四种是在境内购买时查验过相关进口手续,而出卖人提供相关进口手续,购车认为该手续是合法有效的,因而购买。

    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只要有证据证明即可认定走私,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对购车人可以走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闯关走私的汽车,可没收;对于低报价格走私的汽车,可追缴违法所得。第三种情况虽不能认定购车人走私,但因所购汽车无合法证明,应当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1993]55号)予以没收。第四种情况不能认定购车人走私。对于走私汽车,如已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过户,购车人在物权上已经完全占有该车,只能追究走私人走私该车的违法所得(等值价款),不能从购车人处没收该车。但如果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后认为相关进口手续是虚假的,不能办理过户,因所购汽车无合法证明,也应当依“国办发[1993]55”号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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