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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拟全额保障性收购

    通过规划使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布局更为合理,既支持大规模发展,又尽可能避免一哄而上

    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强化了有关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和义务,是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和产业的重要手段

    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在起草过程中突出强调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统筹规划的原则;二是市场配置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国家扶持资金集中统一使用的原则。

    办理代表议案的积极尝试

    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审议通过后,对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迅猛发展。

    但在实施中,可再生能源法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如可再生能源的规划问题,可再生能源的强制上网问题,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资金支持问题等。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也通过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多次反映。

    为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有效解决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环资委对可再生能源法三年来的实施情况,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后评估工作,形成了系统的后评估报告。在反复研究和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开发利用规划应统筹兼顾

    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实施中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如规划缺乏足够的资源评价基础,使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规划同电网规划不同步、不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此,修正案建议修改第八条,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依据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利用实施规划,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实施规划增加了规划编制原则和具体内容。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抓住了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关键问题,通过规划使得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进一步合理布局,既支持大规模发展,又尽可能避免一哄而上。

    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

    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双方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

    为此,修正案建议在第十四条增加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规定,并明确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同时,将原第十四条内容修改调整为第三款,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最低限额指标,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委员们认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强化了有关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和义务,是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和产业的重要手段。

    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制度。全国人大代表和各地人大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建议改为基金征收和调配。具体意见是把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征收的电价附加和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合并为政府基金性质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修正案建议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列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建议修改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

    草案还建议修改其它一些条款,如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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