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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性质及其农业风险的可保险性

    从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经营农业保险的经验和实施效果看,无论是政府经营或政府补贴型农业保险,还是商业化或者合作化农业保险,在实施中都面临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尤其是纯商业化经营的农业保险,除了少数国家的少数险种,其经营普遍不成功。造成农业保险经营面临困境的原因很多,诸如有效需求不足、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保险公司不愿经营等多种现实原因,而农业保险内在性质的特殊性则是其深层次原因。关于农业保险性质的特殊性,国内外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对此进行了分析论证。国内外学者主要从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准公共产品特性及供给和消费的外部性特征加以分析,也有学者从农业保险具有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二重性”以及农业保险主体面临的博弈困境加以分析,由此得出农业保险经营的市场失灵并需要政府大量补贴的结论,应当说上述理论及其分析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此得出农业保险市场严重失灵及政府应当大量补贴还有待商榷。 

    一、关于农业保险性质相关理论解释的评析 
    (一)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分析 
    保险业的经营是典型的不对称信息条件的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无论是一般商业保险还是农业保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了解程度远远高于保险人,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就很容易会产生投保时的逆选择和投保后及理赔时的道德风险,保险人只能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并采取各种措施来避免这两种风险。 

    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保险业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虽然农业保险标的主要是生长中的动植物,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较大,风险相对于一般财产较为复杂和特殊,相对而言更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但由此认为农业保险就难以商业化经营则有些牵强,因为一般的商业保险同样也面临着这两大难题,即使在保险业发达的美国,每年由于道德风险而被骗赔的保险金大致达到了保险金总额的10%—20%,但美国的商业保险经营总体上仍然相当成功,虽然农业保险经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两类风险相对较大一点,但还远没有达到严重阻碍农业保险开展的程度,而且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也可以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减轻这些风险。比如要求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农户的所有农作物和所有地块实行统保就可以大大减小逆选择的机会,保险条款尽量明确细化保险责任,加强理赔环节可以减小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农业保险经营困难的原因之一,但不能得出农业保险就会由此而严重市场失灵的结论。 

    (二)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性的理论评析 
    不少学者在研究中都提到甚至分析了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特性及其外部性特征,应当说他们的提法和分析还是基本合理的,但关键问题是准公共产品其公共性有多高、外部性程度有多强。一些学者过于强调农业保险的公共性和外部性特征,进而推导出农业保险市场严重失灵及需要政府的大量补贴,这些结论是有待商榷的。 

    农业保险这种物品在取得和消费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于农业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其经营更加注重预防风险和灾害这一环节,所以对于诸如防雹与灭蝗等防灾环节,确实很难排除一部分未投保农户会“搭便车”,农业保险具有的一定程度的非排他性使得农业保险具有某种准公共产品特性。但是,农业保险的一个特点是其具有双务性,即只有缴纳保费参加农业保险,出险后才能得到保险金赔付,不投保者不能享受。根据保险的经济理论,防灾防损只是保险的派生职能,而损失补偿才是保险的基本职能,由于未加入农业保险体系者就无法得到保险赔付,因此农业保险在消费上首先是具有排他性的私人物品,其次才具有某种公共产品特性。因此,农业保险是私人物品性质较强的准公共物品。 

    同时,具有一定程度非排他性和外部性的农业保险可以通过统保或法定保险方式将外部问题内部化,将其公共物品性私人化。另一方面,具有较强公共性和外部性特色的“雹灾”保险却是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中少有的成功例子,这说明即使具有较高公共性和外部性的农业保险并不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和政府补贴。因此,过于强调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并由此推出其严重市场失灵是没有根据的。 

    农业保险性质与农业风险的可保险性分析(上) 
  (三)农业保险外部性理论评析 
    国内一些文献在分析农业保险经营困境时都十分强调农业保险的外部性特征,进而推出农业保险经营面临严重市场失灵。他们的推理简单如下: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如果农业稳定,受益的不只是农民,而是全社会,而农业保险的消费可以使全社会成员享受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好处;另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和经营成本较高,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亏损严重,农业保险经营的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因而农业保险具有消费和生产的双重正外部性,因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补贴。这种分析及结论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这一推理并不严谨。 

    上述分析将农业对农民和全社会的外部性和农业保险对农业的外部性不加区分而混为一谈。而只有将农业保险的作用在上述两个层面上加以分析才能真正地分析农业保险的外部性。 

    在第一个层面上,农业对于全社会确实具有一定程度的外部性。首先,从福利经济学角度,对于农民,尤其是广大中国农民,农业的稳定及对农业的补贴将有助于较均衡地分配国民收入,有助于保障大量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利益,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福利;第二,农业的稳定发展不仅有助于保持农村的稳定,也有助于全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第三,农业将长期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农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其他产业的发展。综合以上三个方面,农业对全社会确实具有一定的正外部经济性。当然农业的发展也可能会产生诸如农药等化学污染在内的负外部性,只不过相对于其正外部性要小很多。同时,对于农业的正外部性也不宜过分夸大,毕竟农业产品是一种私人物品,其直接的主要受益人还是农民。 

    在第二个层面上,关于农业保险对农业的作用问题。农业保险的开展目的首先是保障农民免受或减轻农业风险带来的灾害影响,虽然在诸如防灾防损等环节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外部性,但它毕竟是只有投保农民才可最终享受的更具私人物品特性的准公共产品。而且农业保险也只是我国农业保护体系所用工具当中的一个而已。 

    因此,从以上两个层次的分析看出,认为农业保险对于整个社会晃有较大的外部性、并由此推出农业保险市场严重失灵及需要政策性补贴的理论并不严密。事实上,一般的商业保险不仅保障投保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同样也保障全社会的安定和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等,应当说也有一定的正外部性,但商业保险市场并未市场失灵,也不需要政策性补贴。 

    综合上述对农业保险性质的各种理论解释评析,农业保险确实具有某种程度的公共物品性质和正外部性,而且面临着相对较大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概率,但由此推出并过分夸大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并将其作为农业保险经营困境的理论解释则是缺乏经济学依据的。那么,农业保险经营面临的严重困境是否还有其他的理论原因?笔者从另外一个角度,即风险管理和保险理论的角度,分析农业保险的可保性,认为农业风险的可保性较弱是农业保险经营面临困境的重要原因。

    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分析  
    保险具有分散风险、转移风险和损失补偿的职能,保险一般只承保纯粹风险,然而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具有可保性,可以保险的风险一般必须满足一些条件:1.大量同质风险存在,满足大数法则;2.损失发生具有意外性;3.损失必须是可以确定或测定的;4.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同时遭受损失;5.保险费必须合理,费率不能过高。那么农业保险的可保性如何呢?  

  (一)农业风险经营中大数法则的适用性分析  
    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是要满足大数法则,即大量同质风险的存在,它是指同一农业风险要达到足够数量方可分散风险,而且这些事件应当是相互独立的。在农业保险中,每一个风险单位就是一个随机事件,而许多农业风险,比如旱灾、洪水、蝗灾、禽流感等,一旦发生少则波及一两个县,多则几个省,使得这些农业保险对象的风险单位相当大。而如果要把每一个保险单位作为一个风险单位的话,那么各个随机风险事件是高度相关的,对于气象灾害等风险事件,如果保险区域过小,或保险对象过于集中,那么农业风险随机事件可能过少或风险事件之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从而达不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对于农作物等种植业保险对象,除了少数的工厂化设施农业受气象等自然因素影响较小而外,大多数农作物都会受到气象灾害、病虫灾害的强烈影响,这些风险因素构成的风险单位很大,因而使得独立风险事件数量有限,而小范围的农业保险也使得保险单位之间的风险高度正相关,因此要保证有大量独立随机风险存在的条件就不容易满足,其可保性很差。但是,如果保险区域广大而分散,将会有较多的独立随机风险事件,再加上只要保持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经营,也可以从时间方面大量增加风险单位,虽然不同地区的自然灾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规律性,但由于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的变化相当复杂,不同年份之间的灾害风险相关性并不是很强,那么风险单位数量将与保险经营年限呈倍增关系,长期的、大范围的农业保险经营将具有较好的可保性,特别是当建立起全国性以至于全球性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后,独立的同质农业风险数量将大为充足,农业风险能够在全国以至于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分散,其可保性将大大增强。  

  (二)损失发生的意外性分析  
  农业风险的发生一般都是意外的,特别是各类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疾病和意外伤害,虽然在保险业经营中,包括在农业保险实践中,也会不时发生一些道德风险,即投保人夸大损失或故意制造损失获得赔偿,出现一些故意损害保险标的的情况,比如耕牛因病导致无法再役使,投保农户为获赔而故意不医治从而导致耕牛死亡以获得保险赔款,但总的来看,农业风险的损失还是以意外为主。  

  (三)对农业风险的损失确定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一些技术性的难点  
  对农业风险造成的损失而言,其损失的时间、地点是能够加以确定的。对损失金额,大多数标的在理论上是可以确定损失金额的,但在实际操作上则存在一些技术性的难点,比如对粮食作物损失,究竟是按收成损失加以赔偿,还是按投入成本损失加以赔偿?假设在壮苗期农作物因意外灾害造成绝收,如果按农民实际投入成本(也可以包括劳动成本)加以计算,则损失金额不算太大,但从农民的角度,此时的实际损失是农作物未来预期收成的全部损失,则这种损失金额要大得多,因此要准确衡量损失存在着技术上的困难,不过一旦确立了损失标准,那么损失金额还是完全可以确定的。  

  关于农业风险损失原因的确定,相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具有较大的难度。一方面,农业风险事故与风险损失有时具有非一致性,比如雹灾一般来说会给农作物造成损失,但如果在干旱地域发生雹灾,则不仅能缓解旱情,而且能将空气中的氮等营养元素带人土壤,增加土壤肥力,可能出现受灾反而丰产的情况;另一方面,农业风险具有广泛的伴生性,一种风险事故的发生会引起另一种或多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比如在雨涝季节,高温会诱发农作物病害和虫害,如果只保自然灾害风险,而病虫害风险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则在理论上就很难分清责任;第三,农业风险损失与农民的防灾防损措施关系极大,比如加强农作物的田间管理,精耕细作清除杂草可以减少损失,当发生病虫害后,如果采取积极措施杀灭病虫,可以大大降低损失程度,根据我国农业损失的有关统计数据,这样挽回损失的比例可以达到80%左右。  

  因此,对农业进行保险,其损失程度和原因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保程度不很充分。  

  (四)农业风险单位巨大,同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大,风险不易分散  
  开办农业保险,特别是小范围的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不易满足可保风险中要求的大多数标的不能同时受损的条件。一场农业风险事故,诸如旱灾、洪灾、流行性疫病,一旦发生,往往波及多个县以至于多个省,使得农业风险单位(即风险范围)过于巨大,以至于在一县一省以至于一个国家之内都难以得到有效分散,这与财产风险、人身风险等相比有显著的区别,因为在一般的财产和人身保险中,每辆汽车、每个投保人都是一个投保单位和保险单位,几乎不可能出现多数对象同时出险的情况。保险经营要满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大数法则,而大数法则要求的是风险损失随机事件是相互独立的,这一事件应当是风险单位,而不是一个投保单位(如一个农户或企业),也不是一个保险单位(如被保险人投保的某一地块的农作物或企业的厂房等),因此从事种植业保险可能造成在某一地区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越多,风险越不容易分散的情况,因为这一风险单位可能会更加巨大,一旦出现诸如旱灾、洪水事故,风险损失反而越大。因此,如果要对农业进行保险,一是范围不能太小,必须大面积开展,在一个省以至于一个国家内方能适当分散,同时,对农业保险在一国以至于在世界性范围内进行再保险将是十分必要的。  

  (五)农业风险期望损失大,保险费率高  
  风险标的要适合于承保,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满足经济上的可行性,即所支付的保险费应合理,不宜过高,而农业保险从可保性上看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保险费率过高,特别是多重风险和一切险农业保险更是如此,而保险费率过高的根本原因是由农业自身所面临的风险所决定的。以重庆市的统计数据为例,1997年-2001年仅仅因旱灾造成的受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就高达14.8%,而绝收所占比重也达到3.54%,而各种灾害造成的受灾和绝收面积占所有播种面积的比重则分别达到了29.5%和6.75%。而从全国来看,2000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受灾面积和绝收面积分别达到了3437万公倾和1015万公倾,分别占了全国播种面积的22%和6.5%。由于农业标的损失率是确定保险纯费率的基础,那么农业风险的高损失率必然带来高费率。而在养殖业保险中,损失的概率一般会更高,有关专家在对陕西西安地区的奶牛死亡率调查中发现奶牛的平均死亡率达到2%-16%,其中犊牛死亡率达12%—16%,成年母牛死亡也达到3%—5%。相对而言,单一风险农业保险,如雹灾保险的费率相对较低。  

  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不仅体现在高损失率上,而且也体现在高费用率上,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在地域上非常分散,而承保、理赔等工作的季节性又很强,点多面广,在承保理赔上时间比较集中,地域比较广阔,工作难度大,而且我国许多农村地区交通不便,通讯落后,如要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管理措施,保险人必须投入大量的成本,国内外开展农业保险提取的农业保险费用一般占了理论纯保险费的15%-25%左右,高的可以达到35%-40%,由于农业保险费率中包含的业务费率较高,必然进一步加大农民的保费支出负担。  

  农业保险的高损失率和高费用率必然导致高费率,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实践都表明,农业保险的费率最低也应在2%以上,高的达到15%—20%,这相对于一般财产与人身保险千分之几的费率而言高出十几倍乃至几十倍,这高得吓人的费率必然使收入本来就不高的农民在农业保险面前望而却步。  

  从上述对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分析可以看出,在可保风险应满足的五大条件中,除了第二个可保条件能够满足外,第三个条件勉强能满足,第一和第四个条件满足度较低,而第五个条件一般不易满足,因此相对于一般的人身、财产风险,农业风险的可保性较差,如果农业保险实行纯粹的商业保险,又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或补贴,较差的可保性将使得农业保险的商业化经营困难重重,这也是为什么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在世界各国普遍不成功的重要原因。  

  三、规避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及弱可保性的对策探讨  
  虽然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及弱可保性特征,但这决不意味着农业保险就不能开展而只能偃旗息鼓,事实上,根据国内外农业保险的经营实践,结合本文的分析,可以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加以规避和补救,从而使得农业保险可以有效持续经营。  

  (一)实行农业保险的统保和法定强制保险  
  通过实行农业保险的全面统保和强制保险,可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而且也可以避免防灾等方面的搭便车行为,减少对非投保者的外部效应,并增加和壮大保险基金规模。 
 
  (二)对投保农民和保险经营机构给予政策性扶持或补贴  
  由于农业保险自身具有高费率和高赔付率特征,其可保性较弱,导致农民不愿投保,保险公司不愿经营,但如果政府能在保费及经营费用上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则农业保险的费率可以大大下降,其第五个可保性条件可以较好地满足,而且农业保险还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准公共性和外部性,通过补贴,可以部分弥补其市场失灵。  

  (三)扩大和分散农业保险的经营区域,避免实施范围的过度集中  
  保险区域狭小和过度集中,比如仅在一个乡或一个县推广,会导致风险过于集中而无法分散,而尽可能扩大和分散农业保险的经营区域,比如在全省以至于全国推广则可以保证存在尽可能多的独立保险单位,从而使农业保险较好地满足可保性的第一和第三个可保条件,从而使得农业保险的可保性大大增强。  

  (四)发展单一风险农业保险,控制农业多重险或一切险的经营风险  
  由于多重风险或者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较为宽泛,出险后不易分清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一方面会引发道德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损失原因不易分清,使得第三个可保条件不易满足。因此,一方面要尽量在条款上明确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同时强化保险期间和理赔环节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需大力开发单一风险保险或只承保包括少数几种主要风险的多重风险农业保险。  

  (五)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单位巨大,且不易分散,因此建立省级和国家级的农业风险基金及实施农业再保险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这样也可以通过加强第一和第四个可保条件,使得不易保险的风险可以通过再保险方式而具有可保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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