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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120+75/10t-50.5m造船门式起重机设备采购澄清与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120+75/10t-50.5m造船门式起重机设备采购项目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2023年4月10日17: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与答疑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如下:

问题1:我公司依法于2023年4月3日购买了贵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120+75/10t-50.5m造船门式起重机设备采购的招标文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公司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提出疑问。具体疑问如下:1、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部门认定的“港口起重机械工程技术中心”的,计2分。2、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工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3分,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计1分,以最高等级计分,不重复计分,最多计3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第八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目前多地政府采购中心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出台了详细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清单中明确要求“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为禁止设置项目。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所有参与此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请贵单位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回复。希望贵单位能够重视并从速处理本次招标过程中我司提出的疑问,我方保留进一步质疑和继续申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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